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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25元豆浆竟变伤害罪!「过期4个月发酸豆浆」偷天换日 害顾客肠胃炎判3月

来源: 未知 时间:2026-08-27 14:29 作者:丁浚航 浏览: ->手机浏览此文章

张姓男子把过期4个月豆浆拿去超商换「冰的」,害不知情的顾客喝下肚送急诊。示意图非当事店家(资料照)

张姓男子把过期4个月豆浆拿去超商换「冰的」,害不知情的顾客喝下肚送急诊。示意图非当事店家(资料照)

张姓男子买了一瓶豆浆忘了喝,放到过期后又舍不得丢,竟把过期4个月的豆浆拿去便利商店偷换,邹姓男子倒楣买到这瓶过期豆浆喝下肚,导致急性肠胃炎送急诊,法官认定张男行为构成窃盗与伤害罪,从重依伤害罪判徒刑3月,得易科罚金。

判决指出,去年1月3日下午,张姓男子携带一瓶有效期限为2024年8月20日、已过期超过4个月的统一阳光无糖高纤豆浆,前往全家便利商店亚太店,张男进店后,悄悄将这瓶过期发酸的豆浆放上冷藏货架,随即顺手牵羊拿走同款新鲜豆浆藏入提袋,未结帐即离去。

当天深夜,邹姓顾客前往该超商购买豆浆,未注意饮品已过期便当场开瓶饮用,一口喝下发现发酸、发臭且结块,赶紧吐出。不料次日仍引发严重拉肚子,经送医急诊诊断为急性肠胃炎,超商调阅监视器画面后,才惊觉商品遭人恶意掉包并报警处理。

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,张男辩称「只是拿不凉的换凉的,不知道已经过期」,但法官认为,正常人均知过期4个月的生鲜食品可能变质腐败,张男为了避免窃盗被发现才以掉包掩饰,将具危害性的过期食品放回货架,客观上容任不特定顾客误饮受伤,具有伤害之「不确定故意」,考量张男犯后态度不佳、未与受害者和解,且身体法益高于25元财产法益,最终从重依伤害罪判刑3月,得易科9万元罚金,可上诉。

文章来源:自由时报

本文转自:TNT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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